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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孩孓今年九岁了,在午托期间不小心把胳膊摔骨折了,快两个月了,花了一万八千多元,找到午托,他们说只能拿两千元。我该怎么办啊?

其他 2019-01-03 12: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你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并计算相关的赔偿金额。建议加微信详细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由于你妹妹是自己摔倒不属于第六项的规定因此不属于工伤只能算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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