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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9年1月,我单位将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并对我进行经济补偿,并按照2018年的收入计算月工资。2018年11月和12月,我单位补发了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绩效工资合计约6万,但实际计算中,我单位并未将该收入计算在2018年的收入中。请问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其他 2019-01-07 13: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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