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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在邮寄过程中,被邮政工作人员调包,投诉无果后自己通过移动内部工作人员查到了使用我手机那个人的号码和身份信息,通过这位买家找到了把我手机卖给他的卖家,再从卖家那里取得供货商的联系方式,供货商听我描述了事情经过,表示不愿意私了赔偿或者退回手机,请问这种情况我报案有用吗?还有就是供货商这种行为违反了哪条法律?

其他 2019-01-07 12: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私了,即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赔偿协议,通常“私了”省时、省力、成本低,赔付快,不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事故当事人的首选。但是“私了”协议,不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也不是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 名誉毁谤后,当然可以私了,双方当事人可以心平气和的解决是最好的,因名誉侵权造成损害的,双方可以协商因侵权造成的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也是有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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