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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0日购买的一套二手商品楼住宅(此房还在质保期内),2010年发现屋顶外墙等有多处渗水现象,曾找物业公司处理此事,物业总是以忙推脱,直到2011年4月开始维修,4月-6月共维修两次都没有解决漏水问题,2011726渗水更加严重以至于房屋不可以居住,8月下旬第三次维修,9月上旬又出现渗水现象,造成该房屋室内墙面多处掉皮起碱十分严重,物业说继续维修说在2011年10月30日完工,我想知道在2011年7月26日-2011年10月30日期间由于漏水所导致的房屋居住,这个损失赔偿我有没有权向开发商要啊?

诉讼 2011-09-25 12: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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