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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部在上海,石家庄有仓库负责发货,现在公司规模缩减仓库面积减少,石家庄需要优化人员,该员工13年5月入职,13年5月到16年4月期间跟该员工签的是劳务协议并且未给该员工缴纳社保,16年4月后由第三方与该员工签派遣协议,从此开始缴纳社保,现在该员工要求公司赔偿他2N+1倍的工资加上13年到16年的社保补缴,请问对于员工的这些要求合理吗?公司要怎么处理比较好?

其他 2019-01-04 1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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