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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这里的情况是这样的,我们是工作的员工,我们在广西三建工作的盖瓦工,在三建工作是一个老板请我们去的,工作早就已经完工了,2018年8月底就已经完工了,现在都2019年1月5号了,我们也与老板协商了很多次,都是在电话中协商的,我们没有签订合同协议,开始是说做好了,工地完工了就结清工资,我们的工资也不多,18个人工的用工资也才4万多一点,刚开始开工的时候老板给了我们五千块钱的伙食费,后来做了一段时间了,在工作时间段内老板一共给了我们两万块钱,到了现在那么久了,我们打电话给老板,老板一直都拖着不给,今天打电话说后天给,但是到了他给出的时间我们并没有拿到工资,就再打了电话问老板,老板又说他自己几百万的钱没拿到都不着急我们这点钱着什么急,老板就又说过几天,然后我们就又等了几天,再打电话问老板,老板又说过几天,这一过几天就过了几个月了,到现在还没拿到钱。我们还怎么办,和老板的通话记录我们只录音了一份,他也承认三建的工程款已经拿到手了,但是就是不给我们。我们该如何做才好?

其他 2019-01-08 09:0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还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同时,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既包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的数额,也包括由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
    如果公司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人的工资报酬,构成了对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权益的侵犯。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议劳动者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 你好,如果还是不给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 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
  • 去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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