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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咨询下,我没领结婚证,办了酒席,女儿14个月,没上户口,男方以户口在部队集体户口为由,也没给女儿办理出生证明,有分娩证明,现双方不合想分开生活,我想要女儿抚养权,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女儿抚养权,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债务等问题,我需要签署什么样的协议才能保障女儿的抚养权是我的,需要去法院还是找律师签署协议,谢谢

离婚 2019-01-09 12:2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归女方抚养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3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4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其它家庭成员状况
  • 你好,根据你的叙述对方是现役军人,为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建议诉讼解决
  •   共同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共同抚养权法律规定的文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  父母离婚后,如果一方有监护能力,并且不存在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权的情形的,则虽然孩子判给另一方,但双方都有监护权,都是监护人。  以下是离婚孩子共同抚养相关知识的汇总,可作为参考。  离婚孩子可以共同抚养,双方都是监护人吗?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的除外。  可见,孩子要共同抚养,父母对孩子都有监护权。父母离婚后,如果一方有监护能力,并且不存在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权的情形的,则虽然孩子判给另一方,但双方都有监护权,都是监护人
  •   共同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父母离婚后,如果一方有监护能力,并且不存在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权的情形的,则虽然孩子判给另一方,但双方都有监护权,都是监护人。  以下是离婚孩子共同抚养相关知识的汇总,可作为参考。  离婚孩子可以共同抚养,双方都是监护人吗?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的除外。  可见,孩子要共同抚养,父母对孩子都有监护权。父母离婚后,如果一方有监护能力,并且不存在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权的情形的,则虽然孩子判给另一方,但双方都有监护权,都是监护人
  •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 ,想要女儿抚养权,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女儿抚养权,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债务等问题,没有离婚证可以直接以书面协议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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