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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03年5月22日,期间公司派我到独立法人分公司工作,在分公司签字领工资,并于2006~2007给我在派遣公司缴纳23个的社保。现今,企业分流,补偿金不安合同约定的时间补偿,安2008年1月开始计算,请问,这样合法吗?是以劳动合同为准呢?还是以领工资的为准呢?

仲裁 2019-01-07 10:12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根据劳动合同及实际情况,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您可劳动仲裁。
  • 如果无法协商,申请劳动仲裁
  • 您可以劳动仲裁维权
  • 非法辞退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您好,您可以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追问】已经仲裁了,等着裁决呢。貌似公司跟仲裁的关系不一般
  • 按照劳动合同
  • 如果实发高于合同约定,按照实发主张,具体你的补偿金年限需要综合案件情况,可以详情电话沟通
  • 以领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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