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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李某诉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二、案情介绍 2008年5月,刚满16周岁的李某被某市同丰铁矿有限公司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一开始公司安排李某到后勤工作,不久后公司又安排李某从事采矿工作,李某拒绝其工作,认为采矿工作劳动强度太大,自己不能胜任。而后公司也认为安排其采矿确实不太妥当,有将其安排到运输队装车,李某再次拒绝。2009年8月公司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了李某。李某认为公司对其安排的工作并非属于国家规定的未成年工从事的工作范围,逐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撤销对其辞退的决定,并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的工作。公司辩称李某虽然未满18周岁,但身体健康、强壮,有力气从事一些体力劳动,而公司先后两次给李某安排工作,李某都未服从,在公司力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公司才对其做出了辞退的处理。 本案中的案件焦点是什么啊?谢谢~我作为

其他 2011-09-26 08: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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