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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我想咨询一下,就是前几天我去移动营业厅看手机,办理业务时耽搁很久,参加活动补差价买了个手机,第二天去拿的!过几天后营业员告诉我他们不见了个手机,说当时我看过的某款手机!我记得当时她们是收回去了的呀!然后过几天我又回家找了找,结果找到了!但这时营业厅已报案了,我又不敢拿去,怕他们说我是偷的!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消费者维权 2019-07-08 01:2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网上报警的方法:登录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找到你所在的省份城市,填写相关资料即可报警。
    网络警察所在的部门一般叫做网络监察支队或大队,他们一般受理以下报案及负责侦查以下违法犯罪案件:
    1、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的刑事、治安案件。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影响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3、黑客非法攻击、入侵计算机网络的。
    4、利用互联网制作、发布、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的。
    5、举报有害手机短信息。
    6、举报黑网吧或违规经营的网吧。
    7、举报非法网站。
    8、计算机系统救援。
    9、其他重大网络案件或突发事。
  • 可以在任何一个公安机关报案,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报案的公安机关不是管辖机关,该公安机关会及时将犯罪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的,如果报案机关是管辖机关会直接侦查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一百七十二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 1、侵权损害赔偿一定要的损失。
    2、《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根据上述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并不一定要有损失,但是承担赔偿责任一定要有损失,因为“赔偿”就是“赔偿损失”,所以,侵权损害赔偿一定要有损失,否则也就不存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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