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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人寿保险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 2019-01-21 13:01 人浏览
共16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详述一下您的具体情况。 一般来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的人寿保险,一旦夫妻离婚,对于这份人寿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下面将受益人不同分为三种情形进行讨论。 第一种情形是人寿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夫妻双方,由于投保时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受益人也为夫妻双方,所以离婚时对于**保险金应该直接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二种情形是人寿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为子女,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对子女最终能期待取得的财产权属进行约定,应该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该保险应视为是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一般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子女的保险费由抚养权人继续缴纳。 第三种情形是人寿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为夫妻一方(即夫妻一方为投保人、保险人及受益人),当夫妻离婚时,该份人寿保险金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一步规定为“(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人寿保险带有储蓄性质,也具有较大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可以看成是一种投资行为,由于投保人是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来购买保险,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司法判例中,离婚后该保险可归投保一方所有,但必须给付另一方补偿款,一般是保费的一半,有的判例则是现金价值的一半。
  • 共同财产:《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案情复杂或对此有疑问的,建议你电询律师以便详细分析,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以避免损失。
  • 人寿保险合同从最终的财产归属的角度来看,投保人享有合同处置权(包括退保的现金价值)和收益权(红利和其他收益);被保险人享有生存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身故受益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包括现金价值、生存金、红利收益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您好,若该保险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
  • 您好,保险金是保险公司赔偿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资金,归属于一方的资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 你好,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
  • 你好,婚后取得的财产共有
  • 你好,要区分的。
  • 具体情况说明
  • 您好,可以视为个人财产!
  • 您好,婚后购买属于共同财产。
  • 您好,可以视为个人财产!
  • 个人所有
  • 基于人身关系的都是个人财产
  • 个人财产
  • 祥述你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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