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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想咨询有关临聘教师到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合同期满,学校不给二月份的寒假工资是不是合法的?以及临聘教师在同一家学校连续做了两年半(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是每年签一次合同。2018年9月1日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是签了五个月合同)。昨天接学校领到说下学期不再续聘了,(临聘老师没有犯错误,也没有违规)学校应不应该按劳动法补偿三个月的工资?请您帮我解答,谢谢!

其他 2019-01-09 18:5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追问】孟律师您好!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只签到2019年1月31日。而一月二十一至二月十八日是放寒假的时间。所以学校领导说二月份不给工资。您觉得学校领导说的话有法律依据吗?
  •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 您好,要看合同怎么约定的,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局反映。
  • 假期应当按照以往的支付方式支付工资。 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 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1%。保险问题请咨询社保部门
  • 寒假期间应当发放基本工资,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时间超过两年半的,可以要求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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