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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下人民检查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诉讼 2019-01-09 16: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
  • 您好,可以。
  • 你好,具体的案情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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