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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时代,我所在的生产队所属地域范围内具有大量石煤资源。石煤俗称页炭,具有很高的发热量,其燃烧值随便都在4000到5000大卡左右热量,是烧制石灰最好的燃料,因而,我及我们的先辈们都以这些原料烧制石灰出卖维持生计。解放初期,人民政府进行土地改革之后,我的父辈们仍重操旧业,经营此道,辛苦弄钱,养家糊口。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当时的公社企业办即将我们的营生收上去由他们经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队里人谋生的职业被夺走后,五定大包干划分给我们的大片耕地也被占去让他们烧制石灰,当时的公社顶多给我们队减少一点余粮的征收和三超粮的收交。到了上世纪末,经济转型,政府与企业脱钩,于是政府企业大部分订价出卖给个人经营,而我们组上的这个石灰厂就被时任灰厂老板以极廉的价格买下经营。资源是有限度的,因而灰厂关闭。按照国家土地法的规定,企业征地用途结束,企业就应将被征收的土地复垦后还地于农。而我们的这个企业主,将土地继续占居,村里将原厂址所占土地进行绿化时则要向占地企业把钱买地才行,企业主在原厂址上修建住宅将原公社企业办征收的土据为己有。对此种行为我认为是违法的,律师是何看法?应怎样处理?

征地补偿 2019-01-09 23: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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