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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2017年11月承接了不锈钢玻璃门安装合同,但是由于甲方原因现场时好时坏施工几天又停工不具备条件,一直拖到到2019年1月都还没进场施工,现在我有权解除合同吗?并要求甲方进行已完成施工的进行结算及做出赔偿?在线急等

其他 2020-06-20 22:3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跟主任律师面谈交流
  •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条,你可以获得以下补偿(赔偿):
    1、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龄不足1年的部分,超过6个月的,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不满6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2、如果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应支付给你11个月的双倍工资(自2008年2月至12月),因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施行。
    3、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的2倍。
    4、需要注意的问题:
    (1)因你工资比较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如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如没有,其应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替代金,意思是替代其已经提前通知你了。
  •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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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分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
  • 可以要求解除关系要求赔偿,但是我们需要要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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