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房子本来是一层的,村委办了翻建手续然后造成了,拆迁了,是按现在楼层赔,还是只有一层是正式面积赔,其余的按违章赔?

拆迁补偿 2019-09-17 13:1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咨询的法律问题答复如下:按照政策
  • 拆迁时的房屋测量面积与土地证不符,应当要求重新测量、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征地拆迁手续办理流程
      城市房屋拆迁,是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通常而言,城市房屋拆迁流程如下(鉴于以招、拍、挂的方式获取土地开发权为当前法律法规规定常态,流程便以此为基础):
      1、规划部门(规划局)提供待拆迁开发土地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开发企业了解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及相关公建配套设施要求。
      2、土地管理部门(国土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开发企业通过竞争方式获得土地开发权。
      3、开发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开发企业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选址,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5、开发企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冻结申请。
      6、开发企业向市、县房屋拆迁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即发改委的立项批复);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即用地批准书);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7、拆迁管理部门应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8、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冻结拆迁范围内的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冻结方式为:主管部门7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冻结;若同意,则在7日内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这些部门包括计划部门(发改委)、规划部门、土地部门、建设部门、房管部门、工商部门等。冻结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经申请,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年。
      9、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房屋未租赁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事宜(协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等);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已被租赁且租赁协议未解除的,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三方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拆迁当事人不能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11、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只要拆迁人已按条例规定给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屋和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12、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拆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拆。
      1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 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的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面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公寓2.06、独立住宅1.83、新里住宅1.82、新工房(有电梯、成套)2.00、新工房(无电梯、成套)1.98、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1.94、“两万户”新工房1.65、旧里住宅1.54、简屋1.25。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述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 看拆迁政策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绍兴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