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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公司2016年11月份签的合同两年,2018年11月份又续签了,也是两年,而且公司是给交的五险,但在2018年12月末,公司领导告诉我,强制我离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到现在也没有给我解除劳动合同上签字,而且12月份的保险也没有给我交,12月份的工资给我开了,我由于在2018年12月份补交我之前中断的原始社保,社保局要求公司做一个减员表,才能补交中断的社保钱,然后公司再给我做一个增员表,也就是公司在这是事上给我开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的表,但上面不是我签的字,因为是临时的,为了应付补交社保,是人力资源部给我做的,因为当时说好,交完社保,再给我做增员,说我在2018年11月末离职,但我真正的是一直在公司工作,直到12月份公司要做裁员,就这样强制性给我裁了下来,请问我的12月份的社保公司应该给我补上吗?对于他们单方面强制我离岗,能给我补偿吗?在没有正式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2019年一月份的工资,他应该给我发放吗?因为我是他们强制离岗的

其他 2019-05-27 23: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但是之前因为劳动关系是存在的,所以对于员工之前的工资,佣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发放,并且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进行缴纳。
  •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其之前应得的工资,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 社保可以补缴的,补缴和连续缴纳的区别就是,如果你要补缴很长时间以前的,那交钱的时候除了要交本来应该补上的保险费以外,还要交一部分滞纳金。单位补缴和个人补缴的区别就是单位补缴的话,单位是要承担一部分的,个人补缴的话,就是所有钱都要自己出了,但是有些情况,是不允许个人补缴的,只能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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