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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交通事故驾照降级还能增吗?

其他 2019-05-14 09: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一、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与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七)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车辆因自身原因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二)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三)机动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四)机动车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同等责任:

    (一)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二)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五)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九)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十一)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十二)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十三)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十四)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五)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十六)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十七)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

    (十八)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十九)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十)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色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

    (二十一)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

    (二十二)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二十三)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

    (二十四)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二十五)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

    (二十六)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十七)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二十八)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二十九)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三十)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一)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三十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三十三)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三十四)车辆未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三十五)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六)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三十七)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   驾照记满12分后会被强制降级吗,  根据公安部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持有A1、A2、A3、B1、B2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车管所将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证,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交管部门按照新规要求建立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注销降级制度: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将被注销降级。  在注销降级时,只注销其当前最高准驾车型的准驾资格,逐级降低其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此外,对于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记录,且实习车型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除按照实习期管理规定注销其实习车型驾驶资格外,还要按照降级规定一并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资格。交管部门同时推出了便捷服务,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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