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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法院执行案件中,我去执行的经济适用房,发现此房屋被被执行人私下卖给不到五年未办理房产证的外地人手里,切他们已经入住,这种情况,我们还能去执行吗

案件执行 2019-02-28 22:1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没有过户还是可以执行的。
  • 你好,可以让其限期搬离,详询领导意见
  • 及时向法院反馈并申请执行为宜
  •   法院执行房产涉及的情况较多,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是依然可以执行的。
  • 这种情况是依然可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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