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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位领导在担任原料采购负责人时,因为采购需现金流动所以从公司拿了现金,但后离开原料采购部时结算后,仍占有公司近4万元。后财务人多次向公司经理反映,在公司经理许可下,此人向公司打了借条,至今超过5年未还。后他家小孩被公司运送原料的车撞了一下,他便以此为借口,不还此笔钱。这是否算挪用公款?怎样量刑?

刑事辩护 2009-05-15 01: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认为不构成挪用公款。本来先前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挪用公款罪的表现。但是因为这个借条导致成为了一起民事借贷纠纷。
  • 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天津:3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的,或进行非法活动(天津:2万元),三年以下或拘役。 挪用公款罪:非法活动(天津:10000元),或数额较大、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天津:20000元),五年以下或拘役。
  • 已打欠条不为挪用公款,与公司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 两个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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