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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学生在校期间,下课以后,同学甲让同学乙教跆拳道动作,同学丙自己主动参与进来,将同学已摔倒在地,同学甲用身体压住同学乙,此时三位同学均未受伤,有其他同学作证,同学乙从地上爬起来后,同学丙又将同学乙摔倒在地,两人是同时倒地,造成同学乙胳膊肘关节断裂,学校通知同学甲和同学乙家长至医院缴纳医药费,同学甲,同学乙,同学丙承担什么责任,学校承担什么责任,比例大概是多少

其他 2019-10-17 09: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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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丙应当承担大部责任。
  •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但此规定只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适用于医疗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具体赔偿范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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