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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驾驶电动车正常由南向北直行,对向行驶的SUV左转,将我撞倒,我受伤住院,对方车损严重,交警部门认定我驾驶的电动车为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我承担30%,我是正常行驶,虽然我驾驶的电动车无手续,但是在事故中我并无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交警认为我上道即违法,所以要承担责任,我认为这两个事件应该分开处理,请问是否合理,交警的判定规则是否合理

其他 2019-01-21 21: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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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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