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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所在地天津死亡。死者父母年岁已高,来回奔波极不方便。可否在死者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工伤赔偿事宜。

工伤赔偿 2019-03-18 09:02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你好,是不可以的,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若你不便,你可以全权委托律师,死者父母是不需要来回奔波的,你有需要的话,可以来电了解一下,希望能帮助到你。
  • 这种情况是不行的,您这边可以委托律师去帮您处理相关事宜,律师是全国办案的,具体情况您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我会帮助您的。
  • 您好,不可以,可以选择委托律师进行起诉,这样父母不需要来回奔波。具体细节您可以来电详细沟通,咨询免费。
  • 你好,要在被告所在地起诉。被告在哪里?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做工亡认定了吗?建议委托律师。
  • 您好,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起诉,
  •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工作中被外单位车辆撞伤,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向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按人身损害向肇事方主张民事赔偿,在获得民事赔偿之后,可以享受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按规定共同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均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不可以在死者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工伤赔偿事宜。
  • 您好,如果父母不方便是可以委托代理人来进行相关的诉讼的,请问现在单位这边是什么态度?具体问题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我会为您详细解答。
  • 这种情况是不行的,您这边可以委托律师去帮您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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