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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房地产销售,公司是一手房代理公司,本人于2018年8月28日进入该公司实习,十月份正式转正,转正后并未签署任何劳动合同,本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公司口头提出离职,2018年11月21日正式提出离职,并从办公软件《钉钉》里面走了离职申请流程,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左右正式审批通过,之前就被告知离职申请通过后还要上一个月班才能走,不然提成和工资都拿不到,本人于2019年12月19日17:45左右(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因公司的事情外出,在回公司时,在离公司代理的售楼部大约150米左右,因雨天路滑,骑电动自行车不慎撞上马路护栏,导致右腿胫骨骨折,请问这个能算工伤么?另外,公司比你没有给我买任何社保和保险!

其他 2019-05-20 08: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离职,社会保险公司缴纳部分需要员工承担,社保在你离职次月,就需要自己交。当然,可以暂停缴纳。离职当月的社保如果公司已经上报了,那么从你的工资里扣除是合理的。但这个仅仅是指离职当月份的社保,如果要求员工补回之前所交的社保,这是不可以的。
    1、若是工资已经结算,单位找员工要,员工肯定不愿意支付,单位也没什么办法,不可能为了一个月的社保通过法院起诉追回。
    2、若是工资还没有结算,单位可以扣除公司所交部分。
  • 只要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报酬,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需要出具离职证明,所以离职一年后劳动者可以和原用人单位协商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投诉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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