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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租房约定半年交房租,两个月押金。到第二次交下半年房租时,租客在该交纳房租时期起12天后仅交纳一个季度租金,剩余一个月租金在77天后支付。一年期满后,本承诺再续租四个月,但到了该支付协商一次交纳的四个月租金日期后7日,口头提出只租赁一个月,并只交纳一个月房租。合同约定如果延迟交纳租金按千分之一每日收取滞纳金,但如果超过十天未支付租金,租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两个月押金。在租赁方退房时,提出租金不退,是否合法?

其他 2011-09-27 09: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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