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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如果雇员为了公司着想,所以提前半年提出辞职申请并在辞职信中明确提出最后工作日期,但公司以交接已完成原由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这样合法吗?这样属于变相解雇吗?而且公司现在就以劳动合同上注明如需终止合同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在香港签的合同,希望可以按照香港的劳动法提供一些建议。谢谢!

其他 2019-01-22 18: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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