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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两天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说我没有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需要扣除我30天的工资,这样合法吗?他说劳动合同上写着呢,还有劳动合同上写着我们可以带薪公休,也向公司提过,但是公司总是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快工作两年了没有享受过公休福利。

合同纠纷 2019-01-03 15: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员工合同到期,那么在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员工需要直接通知单位不予续签合同即可,单位需要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并在15日内办理好社保转移工作,并且给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员工并不需要再向社保中心办理离职手续,由单位办理好即可。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实践中,因为员工的过错,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但是公司支付给员工当月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没有经济损失的迟到、早退等,公司可以以扣工资的方式处分,至于扣款金额,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单位内合法的规章制度确定(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应该是事先全公司公示,而非事后告知,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扣除经济处分后,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经济处分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
  • 被派遣劳动者是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不是用工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工单位同意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劳务派遣单位。
  • 正常来说无论是否签劳动合同,都是需要支付工资的,与签合同的时间是没有直接关联的。但是很多单位都不会给,因为一方面员工也不会太在乎这点钱,另外如果发生纠纷,需要提供确实工作了的证据,即使有,也会给领导造成一些不好的印象。
    但是其实作为一个公司来说,这点钱应该支付给员工才好,否则显得很小气,还可能会有后续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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