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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瓶车跟人擦碰,当时候确认对方电瓶车有轻微损坏,人没有任务损失,且答应给对方修理电瓶车,双方留了电话离开。事后我问对方电瓶车的型号和损坏的照片,对方没给我。时隔交警电话给我,由于我没能及时去交警大队,交警只凭对方的单面之词判定了我的全责。对方拿着出事1周以后的医院发票和修车收据要求赔偿。请问这种情况,如果复议,是否有复议的必要?如果复议,结果还是我的全责,我需要给他赔偿哪些?

其他 2019-01-23 14: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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