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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以开发商提供的安置房户型图,确定了安置房朝向、楼号、单元、楼层、位置、后于开发商签订了产权交换协议书。协议内容:一、开发商以丰饶小区7号楼四单元501室、502室,每套建筑面积60平方,同乙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置换,作为定居安置。二、两套房屋共120平方,100平方为房屋产权置换面积。剩余20平方面积,乙方应按商品房价格每平方1800元,向开发商交纳36000元。三、开发商安置房屋每套超出60平方,乙方(被拆迁人)不负责向开发商交纳费用,每套未达到60平方,(按测量为准)开发商退还购买部分差价。四、本协议签订后,所安置房屋产权属乙方所有。2007年3月29日开发商张贴了上房通告,我发现我的安置房06年已被开发展商卖给他人。[买房人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诉讼,以不能对抗房屋所有人,不适用惩处赔偿,原签订安置房的位置上,现房于我签订的户型、面积不符(每套90平方)为由。不支持被拆迁人要房的请求,判决开发商按120平方现价赔偿。[扣除20平方36000元] 请教各位,一审法院判决是否有错误?我以什么理由上诉?我可以要求双倍赔偿损失吗?

其他 2009-05-14 20: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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