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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随意克扣员工工龄工资,员工请病假就没有工资怎么办

其他 2019-06-15 23:0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申请仲裁病假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所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  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 职工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假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病假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救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治疗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自主确定。病假3天,按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所发放的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即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计算方法是:当月应发工资=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1.75×3+3天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
  • 向人社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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