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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与被告是姑母与侄子女关系,系争房是原告父母在解放前建造的。原告父母共有四个子女(既三原告与被告父亲),三原告在出嫁后都已迁出系争房。原告父母去世后,被告的父亲自然变更为户主,并于己于人1999年去世。近日房屋拆迁,三原告认为被告父亲擅自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侵害了原告对系争房的所有权,并以《物权法》的有关法律的规定向被告人起诉。我想问一下她们的起诉要求和法和理吗?我方(被告)应怎样应对?

其他 2009-05-15 07:3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我觉得这是个复杂问题.关键是被告的父亲已经是房屋的权利 人了.因此原告想改变这个情况,他们首先要解决的是产权问题.如果他们不能改变,那拆迁就和他们不相干.你们只要当时取得产权的途径是正当合法的,我想是有希望稳住的.
  • 系争房屋为被告祖父母共同财产,他们去世后,其遗产当由其四个子女平均继承,如无特别情况。故原告的主张是合法的。建议被告多与原告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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