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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在职职工,去年10月份单位检修期间我休病假半个月,单位已经扣除病假奖金和病假工资。在11月份单位还要继续扣除10月份检修期间的考核,因为10月份做奖金的人因病逝,10月份单位做的是平均奖,没有做检修期间考核,所以把10月份的考核挪到11月份做往后延一个月做的,单位把11月份的奖金拿出一部分作为10份的考核。这两个月平均奖都在1000元左右,我11月份出的是满勤,却没有拿到满勤奖,请问单位这么做符合劳动法吗?如果不符合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他 2019-01-26 17: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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