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您好,我08年入职一家医院,医院安排编制和户口。但此后3年被要求参加北京卫生局规定的3年医师专科培训,在此期间医院发放基本工资和福利,无奖金。3年后我回到医院,发现不适应环境,要求离职。但是按照08年医院协议要求:我需要赔偿5年违约金(每年8000,在外培训3年不算),另加除基本工资之外所有的福利(大约10万元)。 请问:按照新的劳动法我还需要赔偿么?如果赔偿,是必须按协议所说的赔么?另外如果我需要不赔偿,但是医院不给予办理离职手续怎么办?

其他 2011-09-27 20:3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依据上述规定,医院要求你按照协议支付违约金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 您好,如协议明确且双方签字,则需要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过高可以起诉要求减少。
  • 需要看协议
  • 可以捞到部门投诉。
  • 要看你与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具体可咨询律师
  • 你好,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6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