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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60岁先辱骂后动手我,我还手打了她一巴掌,后被人拉开劝说回家,回家后她打电话叫她女儿带人来打我,共五人一起殴打我一个人,这事件派出所怎么处理,有人证能证明

刑事辩护 2019-02-01 14: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双方都有过错。 建议您立马去医院检查,做伤情鉴定。 如果造成轻微伤以下的上的伤害,是治安案件;建议由民警协调处理,双方和解处理。 如果造成轻伤以上,涉嫌故意伤害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建议你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同时及时治疗。
  • 及时申请做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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