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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9日,帮朋友担保借款三万元,还款期限是2017.12.9日(一个月),是连带担保,直到2018.08.25日债权人才来找我,说我朋友没有偿还,都过了这么久,我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其他 2019-09-22 21:0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担保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这样的一种担保责任。
  •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银行订立的担保合同多数为连带保证责任,即如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应首先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借款人追偿。
  • 担保需要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根椐中央银行指南,担保人有下列权利:
    可持有一份担保合约及其他有关证件。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获知向金融机构借贷款额。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为前者偿还欠金融公司之债务。担保人通常收到致给借款人的催债副本。
    可限定只担保一项特定借贷。若数年后,借款人欲增加借款额,他必须作出新借贷申请,至少也须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新贷款。
    除非借款人违约没摊还借款,金融机构才可向担保人追债。
    金融机构必须将还债要求信送达担保人后才可向后者追债。
  • 你好,需要承担的。
  • 你好!可能担保时效已经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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