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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出生于增城市石滩镇麻车村,虽已婚,但婚后户籍一直未曾迁出,自18岁后一直有选举投票村干部的权利和义务,但是2009年本村征地后,本人却一分钱都未曾分到,请问本人有分征地款的权利吗?

征地补偿 2013-01-03 21: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征土地补偿款并不属于遗产,所以不能适用继承法对征地补偿款补予以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之规定,可以得知,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而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承包土地收益。
  • 您好,您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权分的征地补偿款。
  • 你好,看当地的村民大会决议,不服的,可起诉解决。
  • 你是该村村民,你有权分得征地款,不给的话,你可以请我给你起诉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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