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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四学生。今年7月中旬在一小公司打工,至8月中下旬经老总同意离职,事后老总不给予工资,他说因为当初应聘我时,说是做长期,而我只做了1个多月,所以首先说好的1000试用期底薪不算。因为我时常打电话催公司老总,一直到昨天下午,公司文员打了300到我卡里,我不服,打电话给老总,老总说我浪费了他一个月时间,给我300已经很不情愿了。我打电话到劳动监察部门,他们说暑假工不是劳动关系,不予受理。要我通过司法渠道。请问我该通过什么手段得到我应得的工资?是否因为我不讲信用在先,只做了短期。而要承担违约赔偿给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口头说做长期短期工。

行政诉讼 2016-10-20 17: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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