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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父母有一套私房曾经6名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多年,2子、4女。10年前父母身故,未订立遗嘱。2名儿子以房屋年久失修需要重新翻建房子为由带着4位女儿共同前往公证处办理了产权公证。公证申明将房子产权过户到2位儿子名下,4位女儿放弃产权。同时,申明2子将在该私房拆迁后给予4位女儿13000元的约定金额作为补偿,公证至今已超过10年,4女至今从未收到任何钱款。目前该私房仅有一本产权证,产权人是2个儿子。补充:10年前的那个公证书申明了在该房屋拆迁之际将给予每位女儿1.3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1.3万是按照当时的房产估价后得出的。根据当年估价,1.3万元相当于该房产中的4平方米。那么问题是:现在如果拆迁,4个女儿能否要求按照4个平方米折算,请二位儿子支付对应金额?另外,这个房产目前产权人是2名儿子的名字,是否已不能算作父母遗产?如果该私房动迁,请问4位女儿能否作为共同居住人分到动迁补偿?

其他 2019-02-12 09: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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