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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搬迁江门市,在深圳公司工作了7年,无期限合同,本人孕妇,不愿意去,公司不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变更劳动合同,以出差的名义让我去搬迁后的公司上班,本人拒绝,公司说警告三次后开除,是否合理?该怎么办?

其他 2019-04-19 15:0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公司做法涉嫌违法,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 应该在律师帮助下应对处理此事。
  • 劳动合同变更注意事项:
    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13]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 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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