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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部在深圳,本人在深圳公司已上班8年了,现在公司在惠州建厂,要求在4月份全部去惠州上班,签的劳动合同都不是正式的,完全是为应付政府部门检查用的,且合同上没有明确上班地点,员工手中也没有合同。现公司要求全部去惠州,不去不予赔偿,合法吗?要怎么做才能规避公司不给赔偿的结果?

综合法律 2019-04-10 01:5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收集与现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服等证据。可拒绝单位前往惠州上班,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追问】陈律师,如果公司把不愿意去的员工,另外安排在深圳的一个小车间(不是原来的工作)上班,每月只发底薪,让员工相当于自生自灭,就是不愿意赔偿怎么办呢?目前初步来看,老板有会采取这种办法的苗头。
  • 可以要求赔偿,但能否成功还要看你如何操作。可以和律师建立联系,在律师 指引下处理应对。
  • 您好,这个是不合法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必须支付经济补偿,不然,劳动者反映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追究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违反劳动法的,可以起诉
  • 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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