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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直是文员职位,现在是哺乳期,原工作地点一直是淄博市张店区,因公司调整,原办公地点撤销,公司要求我去淄博市临淄区我公司产品的经销商的办公室上班,两个区距离大约30公里,因距离太远,不在一个区,现在又是哺乳期,告知公司去不了,公司表示如果不去就按旷工处理,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地点是整个山东省,公司的做法违法吗?如果不去,公司可以以旷工,严重违反劳动制度为由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吗?我可以要求公司按2倍的补偿给我,然后终止劳动合同吗

其他 2019-02-14 18: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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