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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5年2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期的劳动合同(2005年2月至2010年1月),同年8月受公司派遣到集团内部的另一公司受训,同时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规定了: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3年合同,若在合同期内违约则要按照培训所发生费用的3倍进行赔偿。但在2007年3月由于公司地址变更等原因,所有员工重新签订了合同,我的合同期限为8年,合同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及到上述的那份协议。请问现在是按照新的合同来执行,先前的协议是否仍然有效?是不是已经签订了新合同,2005年2月的那份合同就自然作废了。从法律的角度我是否可以不再履行那份协议。

争议解决 2008-04-01 13: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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