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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单位不付补偿,自动终止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合法?我与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竞业限制协议有一条规定“如果甲方补偿费超过30个工作日不支付,本竞业限制协议自动失效。乙方不得依此协议对甲方主张任何权利”。1.此条规定是否有效?2.如果有效,我离职后遵守协议重新就职其它行业,公司完全可以根据我的情况来决定是否支付补偿费,是否太过不合理?

其他 2020-08-12 07:5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遵守了协议,你可以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的。需要协助,可以跟我联系。
  • 约定有效,不支付补偿,协议本也不生效,不需要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追问】那离职当天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竞业协议终止协议”?还是必须等30天?
  • 如果劳动者不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不受竞业限制。
    如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没有每月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不受竞业限制。
  •   签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签订一份公平、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注意以下方面:  (1)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用人单位给付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补偿数额应明确,支付方式是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按月支付。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要有明确约定。所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必须合理、可行,不能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行为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竞业禁止补偿金有标准吗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要给予补偿,但具体标准未明确。  对于应支付多少的补偿费用,根据每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职时给付,也可以离职时给付。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  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
  •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毕竟有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因为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的鉴证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也就是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不能作为衡量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综上所述,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 对乙方的权利限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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