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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去年九月进的公司,签了三年的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到了,转正申请递交了,可是公司没给办理!合同上的条例上有年底不低于一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实际上没有。而且三翻五次跟公司索要合同,公司找各种理由没给我。过年期间上班没有三倍工资,只有平时普通工资加上值班七天公司给的一千补助。每个月也有几天是连续加班十小时以上的。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9-02-20 18: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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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超过8小时以上,不给加班费应属于违法了。可请求按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请求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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