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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老婆因外出打工,一年半不愿回家,我也不知她在什么地方,2019年元月10号,我在河北石家庄找到,她让我先回家,她买了一张元月20号的火车票,她让我上车后,她退了车票,去了別的城市。元月26号我以孩子一人在家为由,把她叫回家,她27号以给儿子买衣服为由去了安康市,我和儿子我们三人同行,她以肚子痛让我为她买药,她对儿子说她去洗手间为由偷跑至今她提出和我离婚,她离婚理由是她找到了真爱和我没有感情了。她对我和儿子女儿都造成了精神损伤。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我可以要求他赔偿吗?谢谢!

其他 2019-03-03 01: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没有过错,精神赔偿可能困难
  •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定过错行为主要是:(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已在第一章婚姻部分作了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不能对法定过错行为做扩大化解释。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导致离婚的过错都须做出赔偿。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导致离婚后果的过错行为,远远超出上述范围,如一方嫖娼、卖淫、无故离家出走、腐败贪污以及吸毒、赌博等其它情形给受害方造成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样不可小视,但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 可以要求的。。。
  • 可以,只要她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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