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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军嫂,原本是做五休二周末双休的班,现在领导强行要求我周日上班周五周六休息。因为孩子没人带所以我没法服从更换工作时间的安排。领导用旷工等手段威胁我辞职,请问我可以维权吗?国家有法律保护军嫂的权益吗?

诉讼 2019-03-30 00:3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可拒绝辞职,搜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单位要求有没有合理性?不合理的,可以拒绝,也不该辞职,继续正常上班再说。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要看合同的约定以及单位这样安排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是借此要去你辞职的,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看你合同怎么约定工作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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