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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台州路桥蓬街镇的一个校外托管班负责人,2018年10月我辅导班一个小孩十周岁(2008年出生)倚靠在一楼扶梯上,滑落,摔断了三颗门牙,目前我已支付7200元医疗费(实际使用不到2000元),家长坚持要赔偿4万元,不然就法院起诉我。您认为我怎样处理较妥当?打官司的话,我得承担多少责任?大概赔偿多少呢?

其他 2019-03-12 13: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10周岁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一方起诉到法院时,需举证证明上述项目的实际金额。 建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必要时可委托律师。
    【追问】您好,医院出结果是2018年1月15日左右,到现在为止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对方还可以到法院起诉我吗?谢谢
    【回答】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可以起诉
  • 你好,如果协商不了,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追问】您好,08年一月左右医院出了诊断证明,目前还在有效诉讼期吗?谢谢
  • 你好,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
  • 协商不了的,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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