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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我和老公开的结婚证书,房子是农村的楼房土地证上是我婆婆的名字,2012年拆迁的,当时的2005年3月我和老公开的结婚证书,房子是农村的楼房土地证上是我婆婆的名字,2012年拆迁的,当时的动迁安置补偿协议上有我老公我我女儿我婆婆还有我小姑和她女儿的名字,分配的动迁安置房五套,两套写我老公一个人的名字一套写我我老公和我女儿三个人的名字一套写我小姑的名字还有一套写我婆婆和我女儿的名字请问如果离婚的话房产怎么分割?我的户口一直在我娘家没有迁过来

离婚 2019-03-14 22:40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二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要求分割。登记在你们一家三口名下房屋,属于你们家庭共同财产,原则你们一家三口均分。若需要帮助,可来电或当面咨询。
  • 你好,你是被安置人的话,原则上大家均分,你可以要求分割;,需要协助,可跟我联系。
  • 有你老公名字和你名字的房产,离婚时你可主张分割。属于共有财产的部分,原则均分。
  • 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 有你的名字,原则上平均分割.
  • 有你名字的房产属于你们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 看当时动迁情况一般婚内的动迁不按找人头的话都是有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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