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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按底薪加提成的加班的话,是1.5倍工资,然后12月1月2月是公司的旺日然后拼命加班,每天都要加班几个小时!然后每个月下来有五六十个加班小时但每个月最多发36个小时的加班费。到了三月公司生意比较差。然后把了剩下的几十个加班小时强制性的要求你休息加班时间补回上班时间意思把那1.5倍工资的时间。按回正常,上班时间没有了1.5倍加班费。而且之前经常加班到凌晨没有车没有地铁坐你打的回家的钱也不能报销,这样的行为公司属于犯法吗?

其他 2019-02-25 10:3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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