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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担保是在2009.7.29日签的,债权人在今年2011.8.3日拿给我看要求我履行担保责任,我以已过2年有效期拒绝,前天我接到法院传票,发现对方原告将诉讼日期写在2011.7.25(在2年有效期的前几天)。请问我如何应对此状?法院将是如何鉴定这个敏感的日期呢?

抵押担保 2011-10-01 01: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约定担保期限的话,按你们的约定,如果没有,则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为担保期限,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不向你主张权利的话,则担保失效,你无需承担义务,具体情况可与我电话沟通。
  • 虽然《担保法》规定担保期间是两年,但是物权法将担保期间改为主债务履行期间,所以要看你担保的主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过
  • 你好!不是以诉状上的时间为准,而是以法院受理为准。另,就你叙述情况而言,担保期限是否已过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如有疑问,欢迎来电沟通。
  • 您好!虽然《担保法》规定担保期间是两年,但是物权法将担保期间改为主债务履行期间,所以要看你担保的主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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